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玫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