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07號上訴人 洪淑芬 被上訴人倫敦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文滋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德 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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