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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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九一八號裁定就上開各罪(即該裁定附表編號一至四、七至十一)及另二罪(即該裁定附表編號五、六),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受刑人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又重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院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5年5月14日│95年10月4日│95年9月13日│95年9月13日│95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年度案號│第18312、23152號│第18312、23152號│毒偵字第6403號│毒偵字第6403號│毒偵字第7241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緝字第84號│96年度易緝字第84號│95年度訴字第3328號│95年度訴字第3328號│95年度訴字第3830號││├────┼─────────┼─────────┼─────────┼─────────┼─────────┤││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96年4月18日│96年4月18日│96年4月10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緝字第84號│96年度易緝字第84號│95年度訴字第3328號│95年度訴字第3328號│95年度訴字第3830號││判決├────┼─────────┼─────────┼─────────┼─────────┼─────────┤││判決│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96年8月13日│96年8月13日│96年9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三至四所示之刑,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刑1年2月。││└────────┴───────────────────┴───────────────────┴─────────┘┌────────┬─────────┬─────────┬─────────┬─────────┐│編號│六│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11月│││日││││├────────┼─────────┼─────────┼─────────┼─────────┤│犯罪日期│95年9月13日│95年10月3日│96年4月14日│96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臺北地檢96年度│臺北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823號│毒偵字第7738號│偵字第1344號│偵字第1344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2393號│95年度易字第2516號│96年度上訴字第3459│96年度上訴字第345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9月26日│96年9月28日│96年9月20日│96年9月20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393號│95年度易字第2516號│96年度上訴字第3459│97年度台上字第318││判決││││號│號││├────┼─────────┼─────────┼─────────┼─────────┤││判決│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9日│96年9月20日│97年1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八至九所示之刑,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