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44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 被告 王川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7年度基小字第445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及利率│期間(民國)及利率│├──┼─────┼─────────────────┼──────────┤│1│90,810元│自96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自96年3月1日起至清││││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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