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178號債權人祥俊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住彰化縣○○鎮○○路○○號上列債權人祥俊環保事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朋富翔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祥俊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朋富翔工程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魏稟豐 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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