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九三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堯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堯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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