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3號聲請人 洪莉秀 法定代理人 洪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洪立誠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已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洪立誠於民國113年2月7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妹即第三順序繼承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有母 杜氏操 為繼承人且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親等關連表及索引卡查詢表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既有被繼承人之母並未拋棄繼承,其繼承順序較後之聲請人依法即尚非繼承人,則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