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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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異議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 李秋城 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維誠李英慶 代理人 洪千琪 法扶律師上列異議人就聲請人即債務人李維誠即李英慶更生事件對本院107年7月26日所製作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李秋城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與資金往來明細,債權是否存在容有疑異云云。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曾向本院主張其於民國105年5月出賣名下房地,所得價金新臺幣(下同)1,725,387元,並將其中170萬元用於清償第三人 李新福 (即聲請人父親)與李秋城(即聲請人堂弟)債權,是本院已於106年度消債更217號聲請更生案件中,就上開二人債權發生原因與資金流向為調查,合先敘明;而債務人於上開程序中主張,因104年3月間遭第三人 陳素卿 詐騙,而向李新福借款120萬元、李秋城借款150萬元投資「OURPPC網際網路關鍵字」數位廣告,其中170萬元以自己名義匯款至詐騙集團帳戶,另100萬元先匯入第三人 呂俊 ?\\(亦為上開詐騙案件受害人)帳戶以其名義投資,最後卻血本無歸,嗣於105年間將名下房地賣出清償房貸及民間債權人,其中李新福部分已全部清償完畢,而李秋城部分尚欠100萬元未受償,故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以上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李新福與李秋城匯款證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832號、11688號檢察官移送並辦意旨書、匯款予呂俊?\\之匯款單附卷可憑,本院認上開事證已足以證明李秋城債權確實存在,異議人異議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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