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 富春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余成里 洪碧琳 被告 郭麗香李起亮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李起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李起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於李起亮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李起亮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0日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為限度,借款利率以核貸日起5個月內以固定利率0%計算,優惠期滿後以固定年利率12%計算,按日計息,每月底結息乙次,自借款日起,每月15日為最終繳款日,應繳足最低繳款金額,如未依約繳納時,依契約第11條約定即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收利息外,另依契約第8條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李起亮自94年11月17日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聲明㈠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寶華銀行讓與債權予原告並已通知訴外人李起亮。又訴外人李起亮於94年2月4日另向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東企銀)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2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2月4日起,以年利率13.1%計息,並約定以每1個月1期,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月4日平均攤還本息,未按期攤還本息時,依契約第5條、第6條及第13條約定,按應攤還本金金額照約定利率加計遲延利息,且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得視為全部到期。詎李起亮自94年11月23日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聲明㈡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經台東企銀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訴外人李起亮後,屢次催告其速來償還,仍未清償。然李起亮業於100年1月18日死亡,被告郭麗香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遺產管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於李起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470,200元,及自9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於李起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77,643元,及自9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1%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魔力現金卡暨信用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及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各乙份,以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及公告報紙各2份(均影本)暨戶籍謄本、家事庭函及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80號民事裁定各1份(均影本)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為可採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遺產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在李起亮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聲明㈠、㈡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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