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02號
原 告 謝江 新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雪英 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價額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價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系爭不動
產價額之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