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29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99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又加
被   告  唐少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
拾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期為限。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95年10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60元之違約金,惟違約金原
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而被告不履
行對原告之現金卡債務既已必須支付高額遲延利息,難認債權人
之原告尚有損害可言,故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為偏高,殊非公
允。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自95年10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60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期為限,
始屬適當。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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