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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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903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宗鼎 選任辯護人 張以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3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委任辯護人,具狀稱正與告訴人 楊鈺珊 洽談和解,請求再開辯論並另訂審理期日,本院認量刑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