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台新商業銀行新生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梁添勝~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貓頭鷹出版社股份有│台灣省合作金庫古亭│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壹萬肆仟 伍佰 肆拾│0000000││││限公司│支庫││壹元│││├─┼─────────┼─────────┼───────────┼────────┼────────┼──┤│2│貓頭鷹出版社股份有│台灣省合作金庫古亭│八十八年六月一日│玖仟元│0000000││││限公司│支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