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 林碧玉 相對人 鄭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5月17日,除簽發同額本票1紙予聲請人收執外,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同額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