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4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拾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正,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伍萬參仟貳佰肆拾壹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部分⑴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⑵貳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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