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09號
聲請人 鄭翠華 代理人 金忠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0NX335929│1│132│├──┼──────────┼─────┼──┼──┤│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1NX338726│1│123│├──┼──────────┼─────┼──┼──┤│003│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2NX339615│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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