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41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41號聲請人 蔡依庭 相對人 曾小青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45號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上午10時5分整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職員如下:法官余欣璇書記官曾彥碩通譯吳羽薇調解委員顏上中
二、到場調解關係人聲請人蔡依庭相對人曾小青
三、兩造達成調解內容如下:
1、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仟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2、聲請人其餘之請求拋棄。
3、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付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后聲請人:蔡依庭相對人: 曾小青中 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書記官曾彥碩
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