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0號上訴人 吳坤 和被上訴人 范國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以106年度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