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依台端聲請狀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其發票人為文澔實業有限公司,請釋明對乙○○之請求依據;若債務人變更為公司,請提出債務人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並提出更正後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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