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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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 林靖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72,673元之釋明文件(即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