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84號上訴人丙○○
乙○○甲○○丁○○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己○○
1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2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戊○○、丙○○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上訴人乙○○、甲○○、丁○○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各為40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