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5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裕鈞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裕鈞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裕鈞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乃違法行為,侵害他人居住安全法益甚鉅,竟仍犯下本件罪行,嚴重破壞告訴人及其家人居住之安寧,更造成其等心理不安及困擾,所為應予非難;暨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828號被告黃裕鈞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裕鈞係 蔡苡瑄 前男友,因不滿蔡苡瑄與之分手,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31日23時30分許,至蔡苡瑄位於臺南市○○區○○路00○00000號住處,由其旁防火巷攀爬外牆上2樓露臺,再跨越該處窗戶,而無故侵入其內。
二、適蔡苡瑄之母 陳惠美 在上開住處內見狀,經報警處理後,當場逮捕黃裕鈞,循線查悉。
三、案經陳惠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裕鈞於警、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惠美、證人蔡苡瑄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暨蒐證照片6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檢察官粟威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娟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