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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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10號原告 張世杰 被告 廖世榮
廖建銘 廖建福 廖晟嘉 (原名: 廖建祥 ) 廖惠玲 兼訴訟代理人廖建銘被告 廖水川
高天賜 廖天助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麗秋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天壽 被告 高天佑
李聖欽 廖慶順 (即 廖水崙 繼承人)被告 廖福雄 (即廖水崙繼承人)
廖文信 兼法定代理人 廖煌城 被告 王中平 律師(即 廖鴻斌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嚴蜜兒 被告 廖孝嫻
廖佳雯 廖文榮 (即 廖文宮 之遺產管理人) 黃廖寶猜 廖寶蓮 廖淑華 廖翊妏 廖巧雯 洪新富 法定代理人 洪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說明是否撤回對被告張龍山部分之起訴。
三、被告如對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附件)有意見,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提出自己之分割方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