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洪坤茂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四日所為一○二年度亡字第七十二號宣告洪坤茂(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三樓)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坤茂於民國90年10月28日出境後即行蹤不明,復於92年8月4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板檢博行緝字第3005號通緝中,勘認相對人洪坤茂於92年8月4日後即已失蹤,遂依法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2年度亡字第72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確定在案,惟相對人今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3年3月4日以102年度亡字第72號民
事裁定宣告死亡確定在案,有上開102年度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
㈡相對人於108年4月23日寄送「聲請書」予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表示其因長期滯留大陸,於去年底中風,臨時被安置於揚州市天山養老院,因身分、戶籍被註銷而無法回臺,聲請回覆身份等情,並於申請書之申請人欄按捺指印及持該申請書拍照(下稱系爭照片)為證,有申請書、照片各
1份在卷可查。經相對人之配偶 王麗美 於108年11月18日於警詢時證稱:系爭照片中,持申請書之人為伊配偶等語;參以經本院將申請書上指印送鑑定,鑑定結果如下:送鑑洪坤茂108年4月17日所提出申請書正本,其上指紋1枚,比對結果與本局檔存洪坤茂指紋卡之右拇指指紋相符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足認相對人洪坤茂現尚生存。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
2年度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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