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告國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被告 張馨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嘉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