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希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希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希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