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43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劉登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登清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1日及民國(下同)107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①新臺幣7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12月21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280固定計息。②新臺幣6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7月19日起至民國(下同)112年6月21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5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9年9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57,060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廖碩薇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4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登清│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19137││九年九月二十││二八│││元││一日起│││├──┼───┼─────┼──────┼──────┼───────┤│002│新臺幣│劉登清│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37923││九年九月二十││五│││元││一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登清│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19137││九年九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一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劉登清│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7923││九年九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一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