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五罪,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年、8月,均經確定,嗣各罪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6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合計刑期3年6月,於民國96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5日以法矯字第0999017136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