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家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家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家煌因犯違反職役職責之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述案件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5日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