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有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最後一行「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更正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最後一行「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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