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453號債權人 陳宜榛 債務人 江淑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債權人得持支票號碼DD0000000號發票人為 劉志嫻 之支票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證據。
三、本件債權人得持本票號碼NO082876號受款人為 陳翠琴 之本票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證據。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