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804號債權人 關禾軒
關子芊 債務人 關劉素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未補正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先位繼承人關禾軒未死亡之前提下,後位繼承人關子芊對被繼承人 關尚忠 之遺產有繼承權之法律上理由及相關釋明證據。
二、就本件繼承自被繼承人關尚忠之遺產,向債務人關劉素蘭請求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證據(如釋明債務人已將全部遺產占有之事實等)。
三、應說明被繼承人關尚忠之繼承人有無遺產分割協議存在?
四、本件債權人關禾軒、關子芊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法應各徵新臺幣五百元之違約金,合計為新台幣一千元,卷內僅有註明繳款人為關禾軒,金額為新台幣五百元之收據,如認債權人關子芊確有為本件聲請之必要,應由債務人關子芊另繳納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
五、應於請求之標的、數量欄內分別說明債務人分別應向債權人關禾軒、關子芊給付之金額若干?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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