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66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王顥閔 債務人 羅雪華 監護人 李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參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