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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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 尹鄭十惠 代理人 尹康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 李英治 間就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五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4年11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官說話聲音小,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尹康隆、陳為秀對於法官審理案情及程序說明聽不清楚,且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所言內容多為法律術語,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尹康隆當庭也無法完全理解,為保障上訴人權益,以備言詞辯論時提出有利之證詞,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葉靜芳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育嫻附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