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2374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告 呂鎧仿 (原名 呂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雖設籍於基隆市仁愛區(地址詳卷),惟係住於高雄市鹽埕區(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8年10月16日基警一分偵字第1080110253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108年10月14日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0871186800號函及檢附之查訪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