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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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594號原告 姜瑞娣 被告 詹勝傑
甘妤婕 林育愷 林建勳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程灝
3樓之2之5 梁振盛 陳炳輝 洪紹議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馬嵩豪 曾憲勳 李泱叡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8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簡璽容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