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告乙○○被告甲○○
0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上一人丙○○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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