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瑞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四、釋明聲請人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6、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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