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 張雅淳 相對人 余真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