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19號聲請人 吳泰村 上列聲請人與 林意義李瑞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意義、李瑞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住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