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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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55號上訴人 王莘茹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393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王莘茹因不服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暨沒收等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所述:其主動配合警方搜索,並坦承犯行,第一審判決書亦載明符合自首要件,卻判處有期徒刑8月等語,非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意主張其自首、交出毒品,並供出上游,警察表示刑期可減半,為何還判有期徒刑8月云云,為實體爭辯,而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裁判上一罪案件之部分犯罪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他部分雖不得上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以得上訴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如該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判決,對於不得上訴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上訴人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屬該款之罪,既經第一審及原審判決,均認有罪,且與上開重罪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依上開說明,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得上訴重罪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輕罪部分,自無從為審判,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朱瑞娟法官洪于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