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沈梅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俾利 釋明按年息19.97%計息部分之請求權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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