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7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 龔恒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9.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是主張本票債權,請 陳明 係爭本票之提示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