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
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23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