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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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 陳仲佑 相對人 許啓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各該文件是否為真正,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關係人如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108年11月14日償還,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額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尚欠500,000元,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個人借款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亦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為108年11月14日,形式審查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尚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44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彰化縣○○○鄉○○○段│0000-0000│813.00│1008分之31││├──┼───┼────┼────┼────────┼─────┼───────┼───┤│2│彰化縣○○○鄉○○○段│0000-0000│1281.00│1008分之31││├──┼───┼────┼────┼────────┼─────┼───────┼───┤│3│彰化縣○○○鄉○○○段│0000-0000│1886.00│40026分之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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