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施金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字第2535號、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金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施金福(下稱受刑人)傷害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80,000元,由受刑人自行於民國107年2月24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9年1月31日確定,由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有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77號卷內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前述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依據前述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與法相合,自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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