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56號原告 葉柯桃 被告 廖大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王唯怡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