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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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周函逸 被告 張啟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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