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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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清算人資格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87號聲請人 陳金夫
蔡陳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人解任 陳燦宗 、 廖庚金 、 梅彥燕 之清算人職務,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