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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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701號原告 許成寧 被告 許順應
許順佳 許順界 許順政 許建統 許建興 許建仁 許淑敏 許添貴 李 黃嫦娥 黃憲章 黃憲聰 黃筱愚 黃光日 黃聖樂 許阿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歐文政